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2114号
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十二路28号2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6374Y。
法定代表人:常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99号新天地自然康城23-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47600769T。
法定代表人:崔玉杰。
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全彩色LED显示屏承揽合同》《***视界LED-LCD拼接大屏播放软件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招标的“石家庄电视塔户外LED大屏幕项目”工程,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该工程于2016年6月8日开工,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开具1600万元的发票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880万元,而被告仅支付800万元,尚欠80万元。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10日完成,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交验工程并验收合格,于2016年12月5日出具《质量保函》,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提供《质量保函》之后7日内支付完毕工程款320万元。被告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仍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00万元。2018年7月17日,被告支付50万元工程款,尚欠512992.5元。2018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应收账款确认函》,被告确认尚欠涉案工程款512992.5元。2019年7月1日,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单》;2020年1月9日,原告出具《催款函》,但被告未予以任何回应。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299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883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全彩色LED显示屏承揽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承包河北石家庄电视塔户外全彩色LED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工程;工程名称石家庄电视塔户外LED大屏幕项目,工程地点为河北省石家庄,工程服务内容为全彩色LED显示屏屏体、设备及其播放控制系统(《主要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二)的整体设计、制作、安装和调试,设备的包装及运输,钢结构施工,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本工程共2块屏,面积总计1286.72平方米,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含17%增值税),其中包含LED控制系统软件总价款768万元;被告同意分3个阶段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自本合同生效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5%作为预付款,即400万元,其中包含LED控制系统软件造价费200万元,2.被告自显示屏厂验合格后(以双方签署《厂验合格报告》日期为准)7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5%,即880万元,其中包含LED控制系统软件造价费568万元,原告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被告在货物到达现场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3.显示屏安装、调试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日(以双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后,原告提供工程总价款的3%的3年期银行质量保函计48万元后的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20%,即320万元;被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延迟付款(包括因拖延验收导致的付款延迟)的,每延期一日,被告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等。同日,原、被告签订《***视界LED-LCD拼接大屏播放软件购销合同》,内容包括:被告向原告购买“康佳LED-LCD拼接大屏播放控制系统软件,本合同为《全彩色LED显示屏承揽合同》的附属合同,本合同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全彩色LED显示屏承揽合同》,被告无需额外支付任何款项等。
原告提交了《验收记录》《质量保函》,用于证明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银行出具的质量保函。经查,《验收记录》显示涉案工程于2016年6月8日开工,于2016年8月10日完工,于2016年11月22日交验;工程验收资料齐全、符合验收要求;原、被告均在验收记录表上盖章确认。原告提交了《发票》《付款明细》《应收账款确认函》《工作联系单》《催款函》《快递单》,用于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1600万元的发票,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5487007.5元,尚欠512992.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工程款。经查,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告开具1600万元的发票;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于原告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上盖章,确认其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工程款512992.5元;2019年7月1日,原告联系被告催讨剩余工程款;2020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款函》,被告签收该邮件。
庭审中,原告表述被告于2016年3月11日支付货款400万元,于2016年5月25日支付800万元,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支付共计3487007.5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8.70075万元+50万元),以上共计15487007.50元。
以上事实,有《全彩色LED显示屏承揽合同》《***视界LED-LCD拼接大屏播放软件购销合同》《验收记录》《质量保函》《发票》《付款明细》《应收账款确认函》《工作联系单》《催款函》《快递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全彩色LED显示屏承揽合同》《***视界LED-LCD拼接大屏播放软件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性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承揽业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程款512992.5元,有《应收账款确认函》《工作联系单》《催款函》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未就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12992.5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事项,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结合原、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12992.5元的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以5129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工程款51299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129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08.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亚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