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显壹视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佳壹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1398号
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泛海城市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吴立峰,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登记。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程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