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9369号
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十二路28号22层A区。
法定代表人:常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长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4001房圣丰广场北塔自编Y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江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裕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