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7民初3799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禾康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