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1民初1216号
原告:江苏某某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某。
原告江苏某某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某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