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

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7992号
原告: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胜利路东段天桥东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24574605。
法定代表人:李学彪,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学川,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徐振航,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金凤凰大厦16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56713384。
法定代表人:盘福常,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唐诗奇,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江小虎,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原告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 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薪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