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04民初1920号
原告:湘潭湘钢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村铁牛路贺家坪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号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湘潭湘钢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湘潭湘钢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湘潭湘钢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