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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湘钢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304执保440号
申请人:湘潭湘钢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村铁牛路贺家坪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0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湘潭湘钢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湘钢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湘钢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购买保全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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