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4668号
原告:***,男,200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系原告***伯父。
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3394672D。
法定代表人:王华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县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宏杰。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