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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电力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潮平法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电力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电力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汕头市电力安装总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汕头市电力安装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深圳市力电波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227.18元,由汕头市电力安装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