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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7民初1713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设局,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负责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某某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