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02民初4024号
原告:薛某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山西某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山西某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