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03民初3867号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男。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某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