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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03民初3867号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男。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厦门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某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