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3886号
原告:北京腾世陆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二区52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腾世陆博科贸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1号楼10层1018。
法定代表人:王翀。
原告北京腾世陆博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腾世陆博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腾世陆博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昂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