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799号
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曹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亚创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2路1号1号楼4层3A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全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亚创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胡爱萍、宗小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9年7月2日,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及应诉通知书等参诉材料。公告期间,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并于2019年9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42元,由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
审 判 长 许继学
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邓旭涛
书 记 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