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武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8646号
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727292。
法定代表人:曹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武,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测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路弼塘西二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4673M。
法定代表人:梁志标。
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测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86元,由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建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梦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