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武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财保38号
申请人:***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四路**。
法定代表人:曹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斯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安和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正义。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双玺中心******房及****房。
负责人:张小春。
申请人***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60000元。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6700390108288833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账号:80×××5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