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215号之一
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曹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斯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安和路1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正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75元,保全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均由原告***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