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派科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215号

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武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四路**。

法定代表人:曹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斯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安和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正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该公司员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鄂019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66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