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215号
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武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四路**。
法定代表人:曹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斯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安和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正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该公司员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鄂019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派***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66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