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恒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牛犇食品有限公司、陕西绿恒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7民初958号
原告:宜宾牛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朱永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四川辞鉴(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强,四川辞鉴(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绿恒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姜希来。
原告宜宾牛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恒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宜宾牛犇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牛犇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牛犇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计1867元,由原告宜宾牛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培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