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恒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杨凌普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绿恒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3民初924号

原告:***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西农路28号西农大创业园120、122室。

法定代表人:蔡仕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绿恒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丁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恒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莎

书 记 员 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