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6民初3733号
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盛华路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6295785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祥(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王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西王工业园中心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49328973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西王淀粉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受理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王淀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10点,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1.74元,申请费3020元,合计7001.74元,由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