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滨州市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万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14民初1759号 原告:滨州市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北海大道与渤海十八路向西100米路北第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百脉泉公园东门圣水文化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16W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滨州市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万某公司)、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万某公司、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济南万某公司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暂计利息669.42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份,原告参与被告济南万某公司组织的济南章丘万达项目1地块、2-2地块配电箱供货及指导安装工程投标活动,于2022年12月25日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根据招标文件5.4条的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不存在扣罚事由的前提下,招标人将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投标保证金,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被告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济南万某公司唯一的股东,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济南万某公司、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2月,济南万某公司出具《济南章丘万达项目1地块公寓及商墅、2-2地块金街》配电箱供货及指导安装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担保金20,000元,开工日期2022年11月30日,完工日期2023年4月20日。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不存在扣罚事由的前提下,招标人将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投标有效期延长则退还日期顺延;中标单位在按要求签署合同和提供履约担保后,该投标担保将无息返还。 2022年12月25日,原告向济南万某公司转款20,000元,转款用途配电箱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3年12月17日,原告向济南万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济南万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前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证据显示济南万某公司已收到该律师函。 另查明,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济南万某公司出具的《济南章丘万达项目1地块公寓及商墅、2-2地块金街》配电箱供货及指导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不存在扣罚事由的前提下,招标人将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因原告未能中标,原告要求被告济南万某公司退还案涉投标保证金2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虽然济南万某公司招标文件说明招标人将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但济南万某公司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说明及时退款,已构成逾期,因济南万某公司逾期退款会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应予以支持。 因被告济南万某公司系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济南万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其对济南万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支持。 济南万某公司、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万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滨州市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招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滨州市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财产保全费220元,保全保险费200元,由被告济南万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