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2795号
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计3775元,由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书记员  张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