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1600号
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滨州市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学松
书记员 张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