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379号
申请人:湖南湘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冬发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乐,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柳仕兵,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湖北汉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湘光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光福公司)诉被申请人**、**、柳仕兵、湖北汉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光福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若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的,请求补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汉孚公司银行账户差额存款;2、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若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的,请求补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差额存款;若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仍不足的,请求补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汉孚公司银行账户差额存款;若被申请人汉孚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仍不足的,请求补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仕兵银行账户差额存款;4、四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湘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在不足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汉孚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在不足范围内依次冻结:1、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被申请人湖北汉孚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3、被申请人柳仕兵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