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71执6610号
申请执行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01445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广州康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69614344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湖路1号之一503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康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3)琼73民终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被告***与广州康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股票信息、工商信息及线下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通过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申请人未接听电话,也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人未接听电话。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