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6民初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并不存在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间的事实合同关系,不存在依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确定管辖法院的事实基础。***与上诉人只签署了《加盟经销协议意向书》,并未依意向书约定签订正式的《加盟经销协议》,即该意向书并未实际履行,对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与上诉人间并不因此成立民事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自认与其存在合作关系的主体是云南天尔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双方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和提交的证据,本案案由为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合同约定的专卖店开设在昆明市石林县,并在石林县从事经营活动,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法院主要依据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处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