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824号
原告(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合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潘孝贞,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恒,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淇,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河北九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德盛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庑殿路128号3层337。
法定代表人:郝祥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淇,男,北京德盛元木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北京德盛元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7元,减半收取计3228.5元,由原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尹 斐
审判员 刘佳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