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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岱家山兴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6572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岱家山兴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岱家山兴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黎赪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