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081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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