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7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襄阳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襄阳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襄阳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襄阳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襄阳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因被执行人襄阳盛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