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2729号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354481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悦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湖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W5E18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759129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悦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 鑫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吉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