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永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申请执行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