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8533号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35448144。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维,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7591292L。
法定代表人:张满枝。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游鑫独任审理。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预收案件受理费33401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缴3337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游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冉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