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3844号
原告:贵阳**物资供应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负****。
投资人:尤碧英。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新华社区]
负责人:彭怒江。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13)div>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原告贵阳**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贵阳**物资供应站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龙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