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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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27号,组织机构代码058266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3525167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8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247937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8015.5元、执行申请费148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余额予以划拨。(2)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划拨。截至2021年6月18日,本案案件受理费8015.5元、执行申请费4909.34元已从执得款项中扣除,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9969.66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长江乘用车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6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