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3民初2146号 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上王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PAGE?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