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34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阳光绿城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4967908XE,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阳光绿城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阳光绿城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秦淮法院认为该院没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苏0104民初848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管辖。江宁法院立案后,认为秦淮法院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不当。两地法院遂形成管辖权争议,江宁法院以(2020)苏0115民初12907号请示报告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法人的住所。因本案被告即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77号7A、7H室,秦淮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秦淮法院将本案移送江宁法院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84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