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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民终3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 原审被告:装饰工程设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审被告:宇航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经营者:符某。 上诉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装饰工程设计公司、宇航装饰材料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49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诉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