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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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524民初544号
原告:河北优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晋总西路(棉裤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布尔其其格,内蒙古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旧发电厂大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音小区东区。
原告河北优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优创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布尔其其格,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优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0365元;2、要求被告从2018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日,逾期货款3903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65971.68元(390365元×5.2%年利率÷12个月×39个月=65971.68元);3、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6000元,诉前保全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476856.68元;4、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5日、2018年4月8日原告被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硅胶绝缘护罩;签订总价款分别为445627元、444738元。总计890365元,被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后,剩余390635元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原告庭审中诉称:诉求中利息计算截止至2021年9月13日,后续利息截止至实际给付日。
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认可欠款事实,同时认为原告所主张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货款390365元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双方
约定分次向被告供应了硅胶绝缘护罩(直线、耐张),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理应在收到货物后就支付相应的货物款,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货物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向原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原告请求支付390365元欠款的违约金,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一项,“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出卖人支付按照中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75%(一年至五年)计算,确定损失为390365元×4.75%÷12个月×39个月=60263元(自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9月13日),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5971.6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律师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律师费、差旅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由违约方承担的案件类型,被告也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律师费、差旅费亦没有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从本案来看,本案的律师费、差旅费不是诉讼中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北优创电气有限公司货物款390365元及违约损失60263元;后期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39036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优创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7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建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逾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