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皓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751号
申请人:上海皓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56室。
被申请人:上海中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066号16栋5楼。
申请人上海皓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皓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88,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8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