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4民初12070号
原告:遵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遵义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及公共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00元,由原告遵义市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