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72民初243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香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某,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中国)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香港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11月4日,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香港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