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21民初742号
申请人: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申请人:***,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登记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08日出生,苗族,登记地址贵州省思南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登记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申请人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40775.26元的财产。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40775.26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存款、微信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存款、微信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1724.00元,由申请人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