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民初1543号
原告:长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经济开发区凯佐建材产业园小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22682972A。
法定代表人:蔡树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西绕线紫江建筑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2157208812。
法定代表人:黄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675423511H。
法定代表人:杨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邵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开阳
书 记 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