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5民初735号原告:***,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盛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盛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范虹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