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腾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707号之三
原告: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薛惠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平、刘以瑞,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贝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20元,由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熙迪
人民陪审员  吴逸莉
人民陪审员  李昭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