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4707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腾丰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4707号
申请人: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薛惠方,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市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龙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何小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腾丰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腾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武汉市腾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腾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查熙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