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象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湘潭市机械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湖南众尚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路31号百万庄主楼4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象新通信公司)、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缴纳案款282285元;2、负担案件诉讼费14300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4800元,其他执行费(差旅费)10000元。合计311385元。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公司、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分别于2014年3月19日、4月9日从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500元、105885元。2014年4月8日从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存款198000元,合计311385元。此款扣划到法院后,除扣留执行费4800元,扣留被执行人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款90000元,余款216585元结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